医院漏诊癌症判赔30万元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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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因腹痛到某中医院就诊,经中医诊断为痹症,西医诊断为腰间盘突出,并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出院后朱女士仍感到腹痛、腰酸,随后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颈腺鳞癌,不久因医治无效去世。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该中医院赔偿朱女士五亲属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五原告诉称,被告某中医院在给朱女士初期诊断治疗过程中误诊为腰间盘突出,致使朱女士不能正确及时的得到治疗,被告的误诊行为是导致朱女士医治无效死亡的原因,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某中医院认为,其只是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对患者治疗时机不存在影响,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占有社会医疗资源的一方,应当遵守医疗职业伦理,结合患者的病情做出全面细致的检查,综合判断患者病情并以此确定完整的治疗方案,对于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而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鉴定,被告的上述漏诊行为医疗过失参与度为40-60%,结合本案综合考虑,法院最终确定被告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