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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医疗纠纷协议后是否还能起诉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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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很多患者选择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那么已经与医院签订了赔偿协议后是否还能另行提起诉讼呢?

      今天通过两个案例来为您进行分析。 案例一 2002年6月,某患儿在某儿童医院就诊,先后行阑尾切除术、剖腹探查及部分肠切除术,之后该患儿出现黏连性肠梗阻,其父母认为院方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经协商,2003年6月5日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书,约定由儿童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一万五千元,了结本次医疗事件纠纷事宜。 2004年1月15日,患儿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儿童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十万余元。一审法院以侵权之诉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儿童医院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儿童医院在扣除已经支付的一万五千元外尚应支付原告 七万三千余元。某儿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医疗事件双方已协商解决,该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遂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对该协议书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上诉人某儿童医院已对本案医疗事件进行了赔偿,现被上诉人以其母亲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其情况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无充分预见,对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某儿童医院再次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时效内对该协议书行使撤销权,故原审法院对被上诉儿要求上诉人某儿童医院再行承担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对被上诉人要求某儿童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5年2月13日,张某某操作铡草机时右手被绞伤,即到某县民族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手食指中远节缺失,右中环指背侧复合组织缺失,右中环指近侧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 当天即在臂丛全麻下行右手绞榨伤清创+残端修整+皮瓣转移修复术。术中发生麻醉意外,张某某于术后突发呼吸困难,抢救两小时后仍深昏迷,入ICU救治至2月27日才脱离呼吸机,3月7日转入外科病房,至4月28日出院时共住院74天,花费十万余元,其中入院时预交三千元。 4月29日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张月高放弃进行诉讼和鉴定,张月高出院后医院一次性补偿各项费用一万元,以后不宜任何形式干扰医院工作秩序,医疗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本次医疗纠纷引发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若张某某违反本协议,医院将主张追讨住院相关费用及补偿费用。 院方得知张某某通过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了七万七千余元后,认为院方应该获得这笔保险款,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支付所欠的医疗费九万七千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民族中医院为张月高提供了医疗服务,张某某即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或价款,但医疗费中一部分是因麻醉意外产生的额外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由院方担负,因院方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这部分费用的金额,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因伤入住民族中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麻醉中出现意外,经抢救脱险,经治疗后出院,后某县民族中医院与张某某达成协议。从该协议的签定原因及文本内容看,是双方对医疗纠纷及张某某的医疗费用问题一并处理达成的民事合同。该协议并未约定张某某还需另行支付医疗费,而是约定"若张某某方违背本协议及双方口头交待事宜,甲方将单方主张法律程序追讨住院相关费用及补偿费用",该协议实质上改变了此前双方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医疗费支付关系。现民族中医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另行支付医疗费,与该协议内容相悖。因而,民族中医院要求张某某另行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依据,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质上是一种侵权纠纷,由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在纠纷解决途径中并不排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所谓"私了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双方有效。 此类协议主要用于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赔偿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侵权关系中患方作为被侵权方依法享有追偿权,权利人可以选择纠纷处理方式,院方作为赔偿义务方也乐于一次性解决纠纷,所以此类协议多由院方起草,内容一般包括赔偿金额和方式,患方不再追偿的义务,以及一次性解决等要件。

       我们对三个主要要件逐一进行分析。

        赔偿:以我的工作经历来看,遭受医疗损害纠纷对一个家庭的打击和影响要大于发生债务和合同纠纷,以协商方式结案对患方来说能节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对医方来说也是最快控制法律风险和舆情的方式,所以双方都倾向于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就赔偿金额来看,肯定不会严格按法定数额计算,而且多省市也规定医院不得协商赔偿超过一定金额,这个金额上限大多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以目前的司法程序来看,我也同样建议患方以节省时间和精力的方式解决纠纷。

         追偿的问题:对于患方来说,签订这类合同应当抱着切实解决问题的目的,协商和签署均需慎重,协议签署即成立,如果事后想推翻这一纸协议,应当先就该协议提出撤销之诉,撤销的理由只能是: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和乘人之危,提出撤销的一方需证明签署协议时有以上几种情形,并应提出相应的证据,且提出撤销的时间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也就是案例一患方最终败诉的原因。 所谓一次性解决纠纷:实际上用任何条款制止权利方行使权利都是徒劳的,患方可以在一年内以上述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条件提起撤销之诉,想通过写明这句话阻止患方起诉是徒劳的。

         另外,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如果签署了协议,就代表侵权纠纷有了解决途径,如果任何一方再提起诉讼,都应当针对这份协议提起合同之诉,包括撤销和履行等。 对于患方来说,一旦签订这类协议就很难推翻,比较可行的就是认定医院利用信息优势,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但这一点是非常难的,患方应当在综合各种信息之后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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