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简介
医疗纠纷,广义上是指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一切纠纷,但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将医疗纠纷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根据此定义,医疗纠纷存在两个要素:1、发生于医生与患者之间;2,纠纷双方的争议是由于诊疗活动所引发。
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定义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并非只要发生了人身损害就是"医疗事故",而一定需要存在违反规范性文件或诊疗常规等情形,也就是存在过错,实践中一般需要经过鉴定确认后才能称之为"医疗事故"。很多患者在发生医疗意外以后,第一时间找到医院宣称出了医疗事故,并将之与"交通事故"的定义相对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医疗损害侵权是《侵权责任法》提出的法律概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以上三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范围要大于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侵权:医疗纠纷只需要双方存在争议即可,而无需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任何的论证或鉴定;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侵权比较接近,都需要通过论证或鉴定,以明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有人亦认为医疗事故的概念要小于医疗损害侵权,这种观点主要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历史的角度进行论述。目前的实践中司法领域使用"医疗损害侵权",而在行政管理领域"医疗事故"使用得更多,其分别主要在于法院判决一般援引《侵权责任法》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罚一般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常见的医疗纠纷有哪些类型?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由此引起的纠纷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7章第54~64条的规定。 (2)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相关规定。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消费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一方花钱,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医疗虽然也是服务,但医疗行为面对的是极其复杂的个体生命和健康,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这就决定了医疗中只能强调方法、手段的正确,而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另外,医疗关系不同于经营者消费者一对一的关系,包括社会整体的医疗利益,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若主张赔偿精神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3) 患者隐私权纠纷: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医疗活动中常见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有: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知悉患者隐私或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的隐私;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犯隐私;未取得患者同意组织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人员观看治疗过程;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等。
(4) 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此处解释虽然将隐私权与名誉权相混同,但也体现了对患者隐私权的迂回保护。特别提醒:虽然该解释只规定了四种疾病,如果是其他疾病擅自向社会传播并造成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发生医疗纠纷后,若患方发布言论基本内容失实或媒体进行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对医疗机构造成名誉损失的,也构成对医疗机构名誉权的侵犯。 (5)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和使用的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物化使用。常见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有: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未经明星或公众人物同意,将其肖像用作商业宣传配图,使人误认为该明星或公众人物为某医疗机构的形象代言人。 (6) 生活美容纠纷: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行为。由于生活美容并非医疗行为,故发生生活美容纠纷应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诉讼或提出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不能按照医疗纠纷处理。 (7) 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如因地面过湿致患者滑倒摔伤、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时自残、自杀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