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5年8月18日,赵某的母亲因外伤致右手疼痛,到某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进行复位手术,8月20日赵某母亲陷入昏迷、呼唤不醒,送医后其多次出现呼吸困难,直到10月18日出院仍处于昏迷状态。2007年赵某母亲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 2007年3月经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认定中医医院在术后适用曲马多总剂量为648mg,超过规定最大推荐剂量:24小时内不超过400mg,31小时不超过517mg。患者昏迷与超剂量使用麻醉药品存在因果关系。 10月鉴定机构再次出具意见说明,赵某母亲发生昏迷与曲马多应用剂量过多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赵某认为医院超剂量使用麻醉药品,存在诊疗过错,据此索赔100余万。 中医医院也提出反诉,要求赵某支付拖欠的医药费。
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母亲第一次昏迷是因使用曲马多过多,中医医院对此应负次要责任,但2007年9月再次发生呼吸困难与用药无明显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40%过错责任,判决中医医院赔偿24万余元。 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没有对其持异议的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提交新的证据和反证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医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患者驱动型和医生驱动型。患者驱动型主要出现在二战后到70年代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医疗体系,而医生驱动型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医疗乱象,所以才有了侵权责任法对于它的专门规定。 虽然这条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从立法解释看是当为一种侵权责任,但过度医疗其实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首先这是基于对病情的错误或故意的误判,错误的治疗给患者造成身体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害;同时也可能存在医方以欺诈患者为目的,通过虚构或隐瞒病情的欺骗手段,骗取患者金钱,在这种情况下更像是一种合同欺诈。 当前通行的是以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诉讼,也比较易于取证和维权,但如果存在后一种情形,是否能认定医生个人或者医疗机构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患方财物,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是否能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追究,值得深入研究。 另外,医院提出的反诉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拖欠医药费属于合同关系,应当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