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委托鉴定到底有没有效
案情回放
2015年7月22日,王某因间断性胸闷、伴咳血到吉林国文医院住院治疗,9月5日不治身亡。 争议 死者家属认为王某的去世与医疗治疗不当有关,且向法院提交的病历为91页,其中缺少病危通知书、抢救记录,还伪造了知情选择书、授权书等,而提交给鉴定机构的病历达132页,存在隐匿伪造病历的行为,索赔各项损失合计751726.29元。 吉林国文医院称,王某入院时即患有严重疾病,其死亡是自身疾病原因造成,治疗与其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与延缓其自然生存时间上有一定关系,医院未隐匿伪造或拒绝提供患者病历,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鉴定
王某家属单方委托了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国文医院有医疗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委托,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国文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与王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仅与延缓其自然生存期时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家属对本次鉴定不符,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另行委托吉林工作司法鉴定中心,因患方与医院无法对病历材料达成一致,将案件退回,不予鉴定。
判决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家属单方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因医院有异议不予采信。国文医院称相差的41页病历,因法院调取证据时工作人员认为这部分病历与鉴定无关,所以没有复印,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主张,对这一反驳意见不予采信。相差的病历中出现非医生本人或患者本人签字的情形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医院应当对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回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入院时患有较为严重的原发病,对死亡后果存在自身原因,应承担对等责任,据此判决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98004.41元。 医院提出上诉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不同意以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即91页版)进行鉴定,且这部分病历事前进行封存,每次封存和启封都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不能认定国文医院隐匿、篡改、伪造病历。王某家属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无法证明大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所以将大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据此判决国文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86802.64元(减少了11万余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72元。患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7328元。
总结
首先本案中出现了单方鉴定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许多种类的民事案件中都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单方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这意味着法律并不排斥单方委托鉴定,只有另一方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问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错误或者质证中认定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才能推翻单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仅因对方反对就一律将单方鉴定排除的并不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方委托鉴定,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认为这里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同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这一条实际是对民事诉讼规则的补充,与其并不矛盾,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并未将单方鉴定全部排除,依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进行采纳或排除。 另外,针对医疗机构隐匿和伪造病历的行为,应当如何严加惩处,我认为在现行法律下还暂时做不到,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加大对其惩处力度,才能杜绝此类现象。所以在当前法律下,患方还是应当有取舍懂妥协的积极推进诉讼,仅因病历受到涂改就拒绝鉴定是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