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纠纷

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后又索赔,急救被判担责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字号: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3日凌晨,王某因患者发生病情,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到患者家中,医务人员在患者家中进行心电图检查,认为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仍按家属要求将患者送至某人民医院,当日患者经人民医院宣告死亡。 争议 原告方称患者发生咳嗽,有轻微呼吸困难,经电话求助,急救中心严重违反院前急救相关规定,延迟到达患者家中,到达患者家中后进进行了心电图检查,在患者明显有心跳波形的情况下,不积极进行任何急救,只进行转诊治疗,并且在前往人民医院途中也未进行任何治疗。 人民医院在患者到达后也仅对患者进行吸痰,轻信急救中心言辞,未进行心电等常规检查措施,也未进行任何抢救措施,直接宣告患者死亡。据此向急救中心和人民医院索赔合计403677元。 急救中心称事发当天0:37接到电话,0:38下达指令,0:39急救车出发,0:50到达现场,此时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家属要求将患者送人民医院太平间,后急救人员与人民医院进行了交接,全部过程没有过错。 医院称,事发当天急救中心将患者送到医院时,患者已死亡,家属仅要求吸痰,医院不存在过错。

      鉴定

      患方称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应当先认定急救医生的执业资质,否则不认可鉴定,所以本案并未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判决

      某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与原告提供的经公证的通话清单进行对比(过程略),可以推断出救护车的实际在途时间远久于病案记载的在途时间,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救护车出发及到达患者家中的准确时间,该时间关系到救护是否及时,无法查明应当由急救中心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拒绝治疗的,应当告知患者家属风险,并由患者家属签字,该知情同意书书签字时间为救护车已离开患者家病即将或已经到达人民医院,该时间为救护车离开现场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该告知书对拒绝抢救的内容仅划√及手写数字,不足以认定拒绝抢救是患者家属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患者自身病情与医疗过错对死亡后果各占50%比例。 根据急救病案,交接单、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等可证实患者到人民医院时已死亡,所以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 据此判决北京急救中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603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43元。原告方承担案件受理费4512元。

      总结

      首先对该案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责任畸高,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形下进行这样的判决是十分"大胆"的,根据判决书描述,法院认可了急救心电图的真实性,即急救人员到达后患者已没有心电反应,病历记载无生命体征,双侧瞳孔散大,可以判断患者已临床死亡。否则如患者家属所说,对一个仅"呼吸困难"的患者现场急救人员不采取任何措施,就让家属写放弃治疗,与常理不符,无法达成心证。而根据电话通话记录与记录不符,就判断急救延迟也显然略为不足。

     但是这个案例还是给医务人员提出了警示,对于有生命危险的患者,无论是急救、急诊还是住院病历,都应当准确记录时间、内容和治疗措施,特别是时间的先后顺序,一旦发生纠纷,病历将成为最有利的证据,这一点对医患双方来说是一样的。 对于知情同意书的签字,务必做到同步,特别是高危手术、创伤性治疗、放弃治疗、术中变更等情况,要做到告知和签字同步,有条件的要注明时间。虽然病历和告知一时麻烦,但是在纠纷中又举足轻重,应当当做消防设施一样,做到有备无患。

    本站文章为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