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纠纷

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的关系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字号:

现行操作方式

      这种操作方式并非通例,也没有上位法或者法规、解释等的依据,是一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约而同采用的方式: 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时需要签署承诺书,并入卷备查,承诺内容包括本人目前已治疗终结,不再进行二次手术和后续治疗,不再对后续发生的费用另行起诉,如违约进行二次手术带来的支出和加重损害不再向被告主张。

      主要依据: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鉴定时机的要求是: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该标准是在2017年元旦正式开始实施的,其中鉴定鉴定时机包括"治疗终结"和"临床稳定"两个标准,但是司法实务中经常只机械采纳治疗终结的单一标准,源于道交鉴定标准。 在2017年前针对伤残等级鉴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中对鉴定时机的要求是: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交标准仅有治疗终结一个选择,也就是只要治疗还在继续则不能评定。 但是伤残标准已经实施4年半了,道交标准已经停用,现在仍对治疗终结产生争议则让人难以理解。

      区别对待

      实务中在这部分最长出现的是植入物的问题,客观来说植入物确实会对肢体活动产生一部分影响,所以对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可以区别对待。承诺不再行取出术,可以就现有状态进行评定,即认为其治疗已经结束,但如果仅为了获得较高的残疾等级,先承认不再取出,而后又进行二次手术的,则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再支持其手术费或因手术意外扩大的损伤。 但是对于医疗仅能维持功能性目的,仍需要进行终身或长期改善性治疗的,则残疾赔偿与后续治疗费用并不冲突,不能以治疗未终结为由,不进行残疾评定或强制要求受害人进行二选一。 例如对于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脑瘫或者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复健活动可能长时间存在,而复健的目的在于尽量改善其生活状态,因神经系统不能再生的特殊性,患者不可能再恢复成健全人,符合临床稳定的鉴定条件,而后续的复健费用则仍然存在。 再如,因损伤或手术造成的瘢痕或皮肤挛缩,需要定期进行整形治疗,否则会影响功能或限制肢体活动,瘢痕组织也永远不会变成健康皮肤,则伤残评定是皮肤损伤情况,而整形治疗也是必不可少的。 类似例子不胜枚举,如果机械的要求患者二选一,违背了立法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延续了旧民法体系的损失填补原则,将赔偿分成支出部分和赔偿部分,支出部分包括了医疗费和为康复的合理费用,赔偿部分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这两部分赔偿内容是并列的,并不存在二选一的限制;而治疗和康复也是并列的,康复费用同样也是赔偿范围。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上述司法解释将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并入了医疗费,认定为医疗费的一部分,也在文意上避免了二选一的可能性,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总不能还是包含关系吧。

      民法典侵权部分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总有人用文字游戏克扣医疗费或者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类的法定赔偿种类,不仅与立法本意相悖,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希望能早日改正。

    本站文章为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