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丧失。
2.2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8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2.9损伤参与度 injury involvement in nursing dependency
损害因素对造成护理依赖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比例。
3 一般规定
3.1 评定要求
3.1.1 对被评定人应进行详细询问,针对人身损害情况进行身体检查,必要时应做相关辅助检查。
3.1.2 经检查,被评定人应有明确的临床体征,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载相一致。
3.1.3 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伤残与本次损害因素共同作用造成护理依赖的,应确定本次损伤参与度。
见附录A。
3.1.4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当有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的诊断证明,或聘请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3.1.5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伤残、精神障碍和精神障碍安全问题均需要护理依赖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高的定级。
3.2 评定时机
3.2.1 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
3.2.2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一年后进行。
3.3 评定等级及比例
3.3.1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由低到高分以下三级:
a) 部分护理依赖;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c) 完全护理依赖。
3.3.2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参见附录Bo
3.4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参见附录C。
3.5 评定人资质
由取得主检法医师、精神科执业主治医师、临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3.6 数字规定
本标准列举数字"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
4 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1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4.1.1 项目
4.1.1.1 进食
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4.1.1.2 床上活动
床上活动包括:
a) 翻身;
b) 平移;
c) 起坐。
4.1.1.3 穿衣
穿衣包括:
a) 穿脱上身衣服;
b) 穿脱下身衣服。
4.1.1.4 修饰
修饰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包括: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4.1.1.5 洗澡
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1.1.6 床椅转移
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
4.1.1.7 行走
包括:
a) 平地行走;
b) 上楼梯;
c) 下楼梯。
4.1.1.8 小便始末
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
4.1.1.9 大便始末
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
4.1.1.10 用厕
用厕包括:
a) 蹲下站起;
b) 拭净;
c) 冲洗(倒掉);
d) 整理衣裤。
4.1.2 分值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1 0项评定分值见表1 。
表1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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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定 分 值 |
|
|||
10分 |
5分 |
0分 |
|||
进食 |
|
||||
床上 |
1 0分 |
5分 |
0分 |
|
|
穿衣 |
1 0分 |
5分 |
0分 |
|
|
修饰 |
5分 |
0分 |
|
||
洗澡 |
5分 |
0分 |
|
||
床椅 |
1 5分 |
1 0分 |
5分 |
0分 |
|
行走 |
1 5分 |
1 0分 |
5分 |
0分 |
|
小便 |
1 0分 |
5分 |
0分 |
|
|
大便 |
1 0分 |
5分 |
0分 |
|
|
用厕 |
10分 |
5分 |
0分 |
|
|
注1:自主完成:指躯体伤残者不需要他人帮助就能完成。 |
|
4.1.3 计算
4.1.3.1 根据躯体伤残者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
4.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4.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2.1 护理依赖
4.2.1.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 00分。
4.2.1.2 总分值在6 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
4.2.1.3 总分值在6 0分以下,有护理依赖。
4.2.2 护理依赖程度
4.2.2.1 总分值在6 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4.2.2.2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2.2.3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1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5.1.1 项目
5.1.1.1 进食
进食包括:
a) 按时;
b) 定量;
C) 在规定地点完成进食。
5.1.1.2 修饰
修饰包括: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5.1.1.3 更衣
更衣包括:
a) 穿脱衣服;
b) 定时更换衣服;
c) 按季节、天气、温度变化适时增减衣服。
5.1.1.4 理发、洗澡、剪指甲
理发、洗澡、剪指甲包括:
a) 去理发店理发;
b) 去洗浴处洗澡;
c) 自己或要求他人帮助剪指甲。
5.1.1.5 整理个人卫生
整理个人卫生包括:
a) 整理自己的床铺;
b) 打扫室内卫生;
c) 清洗衣服;
d) 女性能处理经期卫生,使用更换卫生巾、清洗内裤等。
5.1.1.6 小便始末
小便始末包括:
a) 到规定地方;
b) 解系裤带,完成小便过程;
c) 清理小便。
5.1.1.7 大便始末
大便始末包括:
a) 到规定地方;
b) 解系裤带,完成大便过程;
C) 清理大便。
5.1.1.8 外出行走
外出行走包括:
a) 自主外出;
b) 能找回出发处。
5.1.1.9 睡眠
按照一般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
5.1.1.10 服药
服药包括:
a) 保管药物;
b) 定时服药;
c) 定量服药。
5.1.1.11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包括:
a) 使用炉灶;
b) 使用日用电器;
c) 使用自来水。
5.1.1.12 乘车
乘坐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
5.1.2 分值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 2项评定分值见表2 0
表2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20分)
|
评 定 分 值 |
||
进食 |
1 0分 |
5分 |
0分 |
修饰 |
1 0分 |
5分 |
0分 |
更衣 |
1 0分 |
5分 |
0分 |
理发、 |
1 0分 |
5分 |
0分 |
整理个人卫生 |
1 0分 |
5分 |
0分 |
小便始末 |
10分 |
5分 |
0分 |
大便始末 |
1 0分 |
5分 |
0分 |
外出行走 |
10分 |
5分 |
0分 |
睡眠 |
1 0分 |
5分 |
0分 |
服药 |
1 0分 |
5分 |
0分 |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 |
1 0分 |
5分 |
0分 |
乘车 |
10分 |
5分 |
0分 |
5.1.3 计算
5.1.3.1 根据精神障碍者完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
5.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5.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2.1 护理依赖
5.2.1.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 20分。
5.2.1.2 总分值在8 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无护理依赖。
5.2.1.3 总分值在80分以下,有护理依赖。
5.2.2 护理依赖程度
5.2.2.1 总分值在80分~6 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5.2.2.2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5.2.2.3 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2.2.4 安全问题:有以下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行为或倾向1项以上,治疗满一年,经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主治以上职称医师或鉴定人员诊断、鉴定无明显改善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a) 自杀;
b) 自残;
c) 伤人;
d) 毁物;
e)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倾向。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参与度
A.1 损伤参与度的表示
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
A.2 损伤参与度的划分
A.2.1 完全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A.2.2 主要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A.2.3 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
A.2.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A.2.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
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
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其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
示例: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伤参与度所占的百分比。
示例: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确定为0,必要时说明本次损害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