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整形失败某某美容诊所赔偿45余万元
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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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诉北京某某医疗诊所整形纠纷一案,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北京某某医疗诊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53015.14元。
2015年9月在北京某某诊所行所谓的TR全面部提升,下巴美雕、皱纹除皱等项目。后出现泪沟及脸颊红肿伴有疼痛感,后进行引流及抗炎处理。面部红肿和肿胀反复发作。脸颊及泪沟处遗留永久疤痕。
法院审理认为,Z某某就被告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等申请司法鉴定。依据相关规定,某某诊所应当提供真实的病历资料用于本次鉴定,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告提供的手术通知单、门诊手术记录中主要内容均未填写,相关材料中的日期存在明显错误,其提供的不实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推定某某医疗诊所存在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北京某某医疗诊所赔偿四十五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