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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形色人生美容美发中心与北京文成慧医疗美容研究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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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形色人生美容美发中心(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八间房北里16号楼院。

投资人包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欢,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形色人生美容美发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北京中电技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文成慧医疗美容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3011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金霞,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北京文成慧医疗美容研究中心项目经理,住(略)。

北京形色人生美容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形色人生中心)与北京文成慧医疗美容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文成慧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胡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形色人生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欢、刘强,文成慧中心委托代理人高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形色人生中心起诉称:2008年11月26日,形色人生中心与文成慧中心签订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文成慧中心承包形色人生中心美容院的美容、美体项目;文成慧中心每个月支付承包费5000元;如一方单方违约,违者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 0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各自义务。但后由于文成慧中心无故终止协议,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形色人生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文成慧中心支付违约金2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文成慧中心答辩称:首先,文成慧中心与形色人生中心是协商解除合同而非文成慧中心无故单方终止合同,且解除合同的原因系形色人生中心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导致文成慧中心无法经营,故文成慧中心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承包协议中有关20 000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理,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综上,文成慧中心不同意形色人生中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6日,形色人生中心(甲方)与文成慧中心(乙方)签订《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美容院的美容、美体项目,甲方负责提供美容院内房间3间作为甲方承包美容、美体的日常经营之用;合同期限为1年,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止;乙方的承包费为5000元每月,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的方式为押一付三,乙方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交纳下一季度的房租,交纳时间为每季度第2个月的月末;承包费为15 000元(15 000元/3个月),押金为5000元,逾期没按时交清房租承担每日3%的违约金;押金自合同到期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合同的解除或终止:¨¨¨(2)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或终止¨¨¨(5)因以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互相不负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单方违约,违者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 000元。此外,该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2009年3月9日,形色人生中心向文成慧中心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称因文成慧中心违约,未按期交纳承包费,且在形色人生中心多次催讨的情况下,文成慧中心一直不予答复,特通知文成慧中心解除承包协议,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文成慧中心承担。后文成慧中心搬离了美容院。

庭审中,本院询问形色人生中心与文成慧中心本案所涉及协议的性质,双方均认可是租赁合同。此外,形色人生中心认可其主张的20 000元违约金的依据在于文成慧中心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

另查,文成慧中心主张其于2009年2月15日即向形色人生中心发出通知,声明其于2009年2月12日起放弃营运本项目。经询,形色人生中心否认收到过上述通知。 上述事实,有形色人生中心提交的《承包协议》、《解除合同通知函》、速递单,文成慧中心提交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形色人生中心与文成慧中心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承包协议》,但形色人生中心及文成慧中心均认可该协议的性质为租赁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形色人生中心否认收到文成慧中心于2009年2月15日送达的通知,且文成慧中心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该通知向形色人生公司送达,但文成慧中心在庭审中承认系其向形色人生中心要求解除合同,而2009年2月15日的通知中亦有文成慧中心放弃经营的意思表示,因此文成慧中心的自认内容可以证明系文成慧中心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现文成慧中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形色人生中心在签订合同之初存在欺诈行为,故文成慧中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形色人生中心在文成慧中心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向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由于形色人生中心与文成慧中心在《承包协议》中已对单方无故解除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故形色人生中心要求文成慧中心支付违约金2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文成慧医疗美容研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形色人生美容美发中心违约金二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北京文成慧医疗美容研究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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