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雅泰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雅泰,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株洲市人,住株洲市XX区XX村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齐伟,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派,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蔡安烈,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卢雅泰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卢雅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就上诉人卢雅泰在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行双跟骨骨折手术后切开原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发现左跟骨中有一枚原固定螺钉未取出事件,上诉人卢雅泰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株洲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负担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在上诉人卢雅泰向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出具医学会的交费通知后3日内给付完毕。
三、医疗事故鉴定完毕,就上诉人卢雅泰因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行为所受损害赔偿,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上诉人卢雅泰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不得采用影响被上诉人医疗秩序的非正常程序处理此事。 四、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自愿先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卢雅泰就本案发生所产生的交通费500元,上述款项,在调解协议签订时支付完毕。
本案一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被上诉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