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永君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永君,男,1953年9月1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春女,女,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系谭永君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委托代理人陈正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中医院。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路。
法定代表人刘坚,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小平,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茶陵县,系茶陵县中医院副院长,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请和解,收执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谢雪春,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谭永君因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08)茶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茶陵县中医院于2009年4月2日之前补偿谭永君80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鉴定费用5400元,由茶陵县中医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谭永君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