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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小时与被上诉人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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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小时,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祥忠,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民医院司法办主任,住(略)。

上诉人易小时与被上诉人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易小时和隆回县人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隆回县人民医院向易小时支付各项损害赔偿(包含后续治疗费)共计19 929元,限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3日内支付。

二、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不变;二审诉讼费1142元,依法减半收取571元(由易小时负担321元,隆回县人民医院负担250元),退回的571元由易小时所有。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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