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谭亚珠、刘梅凤、刘玉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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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攸县城关镇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俊余,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攸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副主任,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谭祖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亚珠,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凤,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下岗职工,住(略),系谭亚珠之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慧,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中医院医师,(略),系谭亚珠之次女。
委托代理人罗爱平,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科技局干部,住(略),系谭亚珠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攸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谭亚珠、刘梅凤、刘玉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8)攸法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攸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徐俊余、谭祖顺、被上诉人谭亚珠、刘梅凤、刘玉慧的委托代理人罗爱平、董清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攸县人民医院补偿谭亚珠、刘玉慧、刘梅凤因其亲属刘传墨死亡所受各项经济损失97200元;此款在诉讼前已支付30000元,尚差67200元,在2009年1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就本案所涉纠纷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共计4761元,由谭亚珠、刘玉慧、刘梅凤共同负担2380元,由攸县人民医院负担2381元。
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