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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众英、颜梅与杨重阳、杨学祥、尹玉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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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众英,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梅,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孙众英之女。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佰操,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重阳,男,200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尹玉娟,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杨重阳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祥,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杨重阳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玉娟,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杨重阳之母。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正元,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颜立华,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孙众英之夫。

上诉人孙众英、颜梅与被上诉人杨重阳、杨学祥、尹玉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三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众英、颜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众英及孙众英、颜梅的委托代理人吴刚强、高佰操,被上诉人尹玉娟及杨学祥、尹玉娟的委托代理人张正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众英于1998年10月获得了妇产科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原判对孙众英是否被新邵县新田铺镇中心卫生院聘任,新田铺镇长冲铺医疗点的开设情况及2007年10月18日孙众英在该医疗点为尹玉娟实施分娩手术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导致处理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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