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巢湖市巢柘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0616-X。
法定代表人:范自法,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该院肿瘤科护士。
委托代理人:刘如东,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扬,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雨晨,女,1993年12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学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居巢区人民法院(2008)巢居法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清、刘如东,被上诉人胡国扬及胡国扬、胡雨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鲁昌莲系胡国扬之妻、胡雨晨之母。2006年8月,经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鲁昌莲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后鲁昌莲在安徽省立医院和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定期化疗以稳定病情。2008年1月26日,鲁昌莲在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内一科静脉滴注化疗药物阿霉素时发生渗漏,值班医师发现后予以封闭处理。至2月14日,鲁昌莲右前臂掌侧皮肤软组织约110cm2面积坏死伴感染,其中约5×10cm2皮肤软组织溃烂缺损,深至筋、骨。2月23日,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行手术清创,但创面一直不能愈合。5月5日鲁昌莲死亡。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昌莲系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化疗后出现骨髓抑制继发感染而死亡;前臂药物外渗所致的损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胡国扬、胡雨晨因鲁昌莲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188500元,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调解减半收取2375元,合计9125元,由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6375元,胡国扬、胡雨晨负担2750元。
三、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