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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英等与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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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英,女,成年,汉族,农民,巢湖市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仁,男,1938年10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礼,男,1946年8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信,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翠,女,1957年9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先明,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书鹏,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范自法,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宣珍,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张昌英、张昌仁、张昌礼、张昌信、张昌翠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居巢区人民法院(2007)巢居法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款的部分数额变更为:1、死亡赔偿金146566.5元;2、精神抚慰金70000元;3、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500元。主要理由是:1、张昌英等5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张昌义长期在外地城市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故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原审判令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0元无法律依据;3、原审将交通费、住宿费只认定800元不当。

案件事实:张昌义,男,1942年出生,2007年6月13日因腹泻在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由其妹张昌翠陪同治疗,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07年6月15日11时对其进行肠镜检查,14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6月17日,巢湖市卫生局委托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昌义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尸检发现,张昌义距肛门齿状线41㎝处乙状结肠壁有1.8㎝×1.8㎝孔状破裂口,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死者张昌义存在肠道基础疾病,因肠镜检查时致乙状结肠破裂,隔肌上抬,影响呼吸,引起心、肺功能丧竭致死"。张昌义的父母已去世,无配偶和子女,兄弟姐妹六人,现其他五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计227454.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于签订调解协议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张昌英、张昌仁、张昌礼、张昌信、张昌翠人民币19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上诉人张昌英、张昌仁、张昌礼、张昌信、张昌翠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上诉人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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