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医院与吴世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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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崇义县人民医院。地址:崇义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肖青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运华,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该医院医务科干事,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红,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崇义县人,崇义县民政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斌,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崇义县人民医院、吴世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崇义县人民法院(2007)崇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崇义县人民医院于2008年5月6日、上诉人吴世红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08年5月9日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上诉人吴世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上诉人崇义县人民医院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