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纠纷

戴翠华与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日期:2023-06-21 安徽医疗纠纷网
字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翠华,女,1958年2月28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作勤,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农产品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戴翠华之夫。

委托代理人唐作剑,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运输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运忠,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戴翠华因与被上诉人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日作出的(2008)宁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一次性赔偿戴翠华人民币25 000元,戴翠华在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第三次住院取钢板费用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自愿放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000元,二审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共计2025元,由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负担1800元,戴翠华负担2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本站文章为学习之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如著作权人有异议,可来电告知本站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