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与王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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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曾维端,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男,194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兰民惠,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梅因与被上诉人王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张梅系在双桥社区计生服务点进行人流手术。根据官渡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1年9月30日颁发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双桥社区计生服务点隶属于官渡区计生协会,主要负责人为王彩。而为原告实施手术的是双桥社区计生服务点的医生邓昭荣,但现在并无证据表明邓昭荣系受王彩个人雇佣,故原告张梅起诉的被告王彩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张梅对被告王彩的起诉。
被上诉人王彩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昆明市官渡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1年9月30日颁发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双桥社区计生服务点隶属于官渡区计生协会,主要负责人为王彩,故被上诉人王彩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